(一)城乡低保、特困人员。近两年内患有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件,在各类保险和救助政策落实后,住院费用中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在 5 万元以上的,按照 50%比例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近两年内患有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件,在各类保险和救助政策落实后,住院费用中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在 10 万元以上的,按照 40%比例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三)近三年平均家庭年收入在 8 万元(含)以下的家庭。近两年内患有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件,在各类保险和救助政策落实后,住院费用中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在 20 万元以上的,按照 30%比例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四)近三年平均家庭年收入在 8 万元(不含)-13 万元(含)以下的家庭。近两年内患有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件,在各类保险和救助政策落实后,住院费用中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在 23 万元以上的,按照 20%比例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五)“自负合规费用”范围:以医院结算单或住院发票为准,不包括门诊、药店支出等其他费用。
(六)近三年平均家庭年收入、近两年内自付合规费用均从递交申请当月起计算。
(七)符合(一)(二)(三)(四)项条件,急需大额资金救助的,可参考家庭年收入、已自付费用、医院出具的相关材料视情给予事前救助。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家庭成员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偷盗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2.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3.拥有机动车 2 辆及以上、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不含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
4.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注:我市住房保障面积为:一人家庭30 平方米,二人家庭 40 平方米,三人家庭 50 平方米,四人以上家庭 60 平方米);
5.因购买商品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高标准装修住房,购买机动车及其他贵重物品或操办婚丧事宜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6.存在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额价值收藏品的;
7.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即有事故责任者赔付的)或因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造成伤害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8.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一般家庭的;
9.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10.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申请对象不符合或申报事实不清、手续不全、群众有争议的,拒绝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仿造、涂改相关票证,出具虚假证明的;
11.其他不适宜救助的。